少缴税是所有创业者所期望的,而且并非是做不到的,企业少缴税能够经过节税与避税两种做法到达。但是,节税和避税,又有不小的差异。避税、节税在现实中有时难以明确界定,但在概念上有其区别:
节税又称为税收策谋划,一般是指缴税人选用合法之手法(方针技巧、计算剖析、管帐方针等)以到达不交或少缴税的意图,当存在多种缴税方案以供选择时,缴税人则选用令税负最低的方式以处理财 务、经营、交易等事项;
避税与节税不同,它是以非违法法之手法以到达躲避缴税责任的意图,此非违法是指所用手法既非明文规定能够做的,亦非明文规定以制止的,是打“方针之擦边球”,政府因其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 减少、直接令税制有失公正并有其他不良影响,在税务征管上是反避税的,政府经过进步有关法规与方针的水平以制约企业之避税行为。
避税与节税的差异
尽管避税与节税具有许多的共同之处,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对其进行严格的差异也是比较困难的,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异还是存在的。避税是违背立法精力的,而节税是适应立法精力的。换句话说,适应法 律认识的节税活动及其结果与税法的本意相一致,它不但不影响税法的地位,反而会加强税法的地位,从而使当局利用税法进行的宏观调控更加有用,是值得提倡的行为。
避税从某种意义上等同于逃税。避税是以非违法的手法来到达躲避缴税责任的意图,因而在相当程度上它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,直接结果是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,直接结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 平缓社会糜烂。因而,国家需要以反避税的手法对其进行调整和标准,而节税则不需要。
避税与节税的相同点
作为缴税人实现不缴税或少缴税所或许采取的两种有用的方式,节税与避税仍是具有共同点的。避税与节税二者的共同点主要有:
(1)主体相同,都是缴税人所为; (2)意图相同,都是缴税人想减少缴税责任,到达不缴税或少缴税的意图; (3)都处在同一税收征管环境中和同一税收法律法规环境中; (4)两者之间有时界线不明,往往能够互相转化。在现实生活中,节税和避税实际上有时很难划分清楚; (5)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项经济活动内容有不同标准,在一国是合法的节税行为,在另一个国家有或许是非违法的避税行为。即使在同一个国家,有时跟着时间的推移,两者之间也或许彼此转化。因而对 它们的判断离不开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这一特定的时空标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