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定见》中指出:“劳动法中的‘薪酬’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好,以钱银形式直接支交给本单位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,一般包括计时薪酬、计件薪酬、资金、津贴和补助、延伸工作时间的薪酬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付出的薪酬等。‘薪酬’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。
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薪酬范围:
(1)单位支交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,如丧葬抚恤救济费、日子困难补助费、计划生育补助等;
(2)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,如用人单位支交给劳动者的工作服、解毒剂、清凉饮料费用等;
(3)按规定未列入薪酬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,如依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、国家星火奖、天然科学奖、科学技术进步奖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善奖、中华技能大奖等,以及稿酬、讲课费、翻译费等。”